东方红智远三年持有混合 (009576): 东方红智远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发布时间:2024-06-14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资产净值的 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

  

东方红智远三年持有混合 (009576): 东方红智远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资产净值的 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 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估值水平、 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消费价格指数等市场指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 标,并预测其变动趋势。从而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通 过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在目标收益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化,最终确定大类资产投 资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估值调整)×20%+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20%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 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注:1、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合同生效当年期间的相关数据和指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和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参与国债期货的风险、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参与股票期权的风险、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参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参与存托凭证的风险、投资北交所股票的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年锁定持有期(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除外),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